在九州大地上,夏后氏的五服贡赋成为了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夏后氏的官员们专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这些赋役事务。根据《孟子·滕文公上》中的描述,夏代的农民除了耕种自己的五十亩土地外,还需要耕种共有地的五亩土地。这意味着按照赵岐在《孟子注》中所说,农民需要耕种五十亩土地,然后将其中的五亩作为贡赋献纳给上级。这种年纳五亩土地作为贡赋的实际意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与原始共同体时代的贡赋关系相似。
这种贡赋制度的原始意义也可以从古代文献中得到证实。《说文》中解释道:“贡,献出所得到的功绩。”字形由贝和工组成,表示贡赋的声音。《初学记》卷二十又引用《广雅》的解释:“贡,表示征收税收,上级的东西。”郑玄解释道:“献,进贡的意思,致送的意思,属下向上级奉献的意思,尊敬之义。”根据《尚书》的记载,禹在治理九州时,要求土地的产物作为贡赋特别献纳。这里所说的贡赋都指的是人们通过劳动向上级献纳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中所说:“制定贡赋制度,各人按照自己的拥有情况献纳。”这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分配给了公社成员作为份地,由他们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则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收获物以贡纳的形式上缴给公社的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所说的氏族酋长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维持生活的情况非常相似。
九州大地上,夏后氏通过五服贡赋来维持自己的经济生活。这种贡赋制度的原始意义可以从古代文献中得到佐证。公社成员通过耕种自己的份地以及共有地,将收获物上缴给公社酋长,从而形成了这种贡赋关系。这种制度与其他古代氏族的情况相似,氏族酋长依靠部落成员的献礼来维持生活。这一历史传记小说以古典主义的风格,描绘了夏代部落社会的经济制度和人们的生活方式。
在古代的九州大陆上,各个国家向中央政府贡献物品的情形被称为禹贡。尽管这些贡品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但根据《尚书·禹贡》所记载的内容,可以得知一些关于贡纳制度的信息。根据《尚书·禹贡》所述,禹贡制度分为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纳栗果和五百里纳米等不同层次。
这种贡纳制度是根据各国土地的特点而制定的,依据土地面积不同来确定贡纳的数量。禹贡制度的确立可以追溯到夏代,这表明夏代已经存在着这样的贡纳制度。虽然禹贡制度的真实性有待商榷,但是根据夏代的历史背景,这种制度的确是有可能存在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孟子·滕文公上》中引用的“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并不是禹贡制度所描述的方式。前代学者早已指出,孟子所描述的贡纳制度实际上是战国时期诸侯国的做法,而不是夏代的禹贡制度。
在古代的甲骨文中,还能找到殷商时期的土地与耕作的相关记录。这些甲骨文记录了当时的农业生产情况,揭示了古代人们对土地的重视以及他们如何利用土地进行农作物的种植。
总之,禹贡制度是古代九州大陆各国向中央政府贡献物品的一种制度。尽管这种制度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但根据相关文献记载以及甲骨文中的记录,我们可以推测禹贡制度在夏代时期已经存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孟子所提到的贡纳制度并非禹贡制度,而是战国时期诸侯国的贡纳方式。古代人们对土地的重视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也可以通过甲骨文的研究得到一些窥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