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纠纷找上镇府大院
真是开什会来什么,会议结束没多久。
镇府大院内突然吵吵闹闹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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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飞打开窗户向楼下一看,并没有作任何反应,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一般,其实他在等,也在观望新来的书记会如何来处理这件事情。
果然,与此同时钱程也打开窗户向院内看去,只见二十几位村民在和镇府工作人员吵起来了。
没作多想立刻提步就往门外走,来到楼下。
几位镇府工作人员见一老板下来了,一脸紧紧忧心的样子马上舒展了开来。
其中一个工作人员更是大声对村民喊道:”大家静一静,钱书记下来了!"。
现场立刻肃静了下来。
刘玉兰哭哭啼啼的抢先一步走到钱程面前讲起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她说自己借给村委会的3万元钱,却被村委会新任干部否认,双方还因此“闹上法庭"。
但县人民法院今年4月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原告)县龙虎乡刘家庄村民刘玉兰与(原审被告)刘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刘家庄村委会曾因修建村里饮用水水池资金短缺,由当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的王书河代表村委会向刘玉兰借款3万元,虽出具了借据加盖公章。
但村委位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王书河称在借款时只是打了张借条没有收到借款。
《民法典》规定,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单独一张借条,其证明效力只是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即借款合同成立,但是不能够借条内容已经履行,需要贷款人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或第三证明人,来证明已经将借条上的款项支付给了借款人,才能证明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刘玉兰只提供了借据,第三证明人是当时的财务王晓红,可王晓红早就从村委会辞职去了深圳,目前杳无音信。
由于没有其他证据,从法律上讲,只能证明刘玉兰与王书河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借款已经给付,因此法院判决合法,但也许可能不合理。
(编外话:律师提醒:有借贷发生时,款项最好通过银行给付,如果是支付的现金,要写收到条保留相关的支付凭证或第三人见证等,以便纠纷时维权)。
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充分,对原、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不予以确认。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一审判决涉县龙虎乡刘家庄村民刘玉兰败诉。
刘玉兰不服这才闹上镇镇府来了,声称镇镇府不予明确答复就去县委上访,县委不管就去省里。
″不急!慢慢说,大姐,首先我还想确认一下,村委会借你的钱是事实,对吧?只是证据不足,第三证明人为什么没找到?″″找不到人,家里拨打的手机号是空号,我还能有什么办法?"刘玉兰无奈的说道。
″大姐,别着急,我来帮你想办法找人。
这样,三天之内我一定给你一个答复,院里这些人都是你的亲人,对吧!你让大家先回去。
这样聚众闹事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你说是吧!″。
″钱书记,我就信你一回,不过咱丑话说在前,解决不了问题我还会来的,这里解决不了,我就去县里,再去省里,我不好过大家也别想好过,啍!。
″″放心,这事我亲自办。
回去吧!″望着所有村民走出镇委大院,所有在场的工作人员都松了一口气。